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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於訂約後移轉登記前供堆置廢土應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農地於訂約後移轉登記前供堆置廢土應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君申報移轉所有農業用地,於訂約後至完成移轉登記之前,經查得該土地堆置廢土,未作農業使用,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6/12/4台財稅第861922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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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於訂約後移轉登記前供堆置廢土應無免稅之適用
××君申報移轉所有農業用地,於訂約後至完成移轉登記之前,經查得該土地堆置廢土,未作農業使用,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6/12/4台財稅第861922170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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