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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於訂約後移轉登記前供堆置廢土應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農地於訂約後移轉登記前供堆置廢土應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君申報移轉所有農業用地,於訂約後至完成移轉登記之前,經查得該土地堆置廢土,未作農業使用,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6/12/4台財稅第861922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地於訂約後移轉登記前供堆置廢土應無免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農地於訂約後移轉登記前供堆置廢土應無免稅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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