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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售與非從事農業之農民不得免徵增值稅
要旨
農地售與非從事農業之農民不得免徵增值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出售所有××地號林地目之農業用地,承受人黃××君之戶籍謄本職業欄(編者註:戶籍法已刪除職業欄之登記)雖記載為農夫,惟既經查明實際上黃君係該公司之負責人,而非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應不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所稱「自行耕作之農民」,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依該條例第四條規定從事農業經營者為限。(財政部74/6/18台財稅第177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