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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售與非從事農業之農民不得免徵增值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農地售與非從事農業之農民不得免徵增值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出售所有××地號林地目之農業用地,承受人黃××君之戶籍謄本職業欄(編者註:戶籍法已刪除職業欄之登記)雖記載為農夫,惟既經查明實際上黃君係該公司之負責人,而非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應不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所稱「自行耕作之農民」,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依該條例第四條規定從事農業經營者為限。(財政部74/6/18台財稅第177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地售與非從事農業之農民不得免徵增值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農地售與非從事農業之農民不得免徵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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