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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利用農民名義購買農地不得免徵增值稅
要旨
利用農民名義購買農地不得免徵增值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如經查明係第三者利用農民名義購買,則原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應予補徵原免徵稅額。說明:二、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在地目未變更前興工闢建球場,如該球場係先經教育部依法許可設立,且已領有興工之建照者,尚非屬非法使用,依本部79/10/16台財稅第790330676號函規定,不宜引用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款規定處罰。故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經繼續耕作一段時間後,供高爾夫球場申請設立登記,如係依法定程序變更使用,尚無補徵原免徵土地增值稅或處罰問題。惟類此情形,如經查明係第三者利用農民名義購買農地,則屬脫法行為,依實質課稅原則,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0/6/18台財稅第8001469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