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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自耕能力證明之農地承受人兼營娛樂漁業仍有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有自耕能力證明之農地承受人兼營娛樂漁業仍有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書之農業用地承受人,雖係兼營娛樂漁業漁船之負責人,仍有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4/9/21台財稅第8416477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3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自耕能力證明之農地承受人兼營娛樂漁業仍有免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9 月 21 日發布,要旨:有自耕能力證明之農地承受人兼營娛樂漁業仍有免稅之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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