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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系尊親屬承領未辦更名登記之放領公地可認屬承受人之現耕農地
要旨
直系尊親屬承領未辦更名登記之放領公地可認屬承受人之現耕農地
函釋全文
依八十七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所稱現行耕作之農地,包括承受人自有、承租或受僱耕作之耕地或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或承受人幫助其父母、祖父母或配偶耕作之耕地或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本案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移轉,承受人彭××君以其父親彭○○承領之放領公地,作為現行耕作之農地之證明,如經查明該放領之公地確係耕地或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且確供承受人彭××君耕作者,應認其符合上揭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稱現行耕作之農地之規定。(財政部87/8/15台財稅第8719598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4 款類次:3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