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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自己名義與非毗鄰鄉鎮之農民合資購入耕地出售人仍可免稅
要旨
以自己名義與非毗鄰鄉鎮之農民合資購入耕地出售人仍可免稅
函釋全文
農地承受人王××君與賴××君共同出資購買耕地,而以王君名義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雖賴君之住所與承受農地屬不同縣市非毗鄰之鄉鎮,依規定不得承受該農地,惟既經查明賴君原具有農民身分,且仍持有與承受地座落在同一縣境之其他農地,應免依本部80/6/18台財稅第800146917號函規定向原出售人補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7/12/21台財稅第8719810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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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8 款類次:3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