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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自己名義與非毗鄰鄉鎮之農民合資購入耕地出售人仍可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以自己名義與非毗鄰鄉鎮之農民合資購入耕地出售人仍可免稅

函釋全文

農地承受人王××君與賴××君共同出資購買耕地,而以王君名義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雖賴君之住所與承受農地屬不同縣市非毗鄰之鄉鎮,依規定不得承受該農地,惟既經查明賴君原具有農民身分,且仍持有與承受地座落在同一縣境之其他農地,應免依本部80/6/18台財稅第800146917號函規定向原出售人補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7/12/21台財稅第8719810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8 款類次:3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自己名義與非毗鄰鄉鎮之農民合資購入耕地出售人仍可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12 月 21 日發布,要旨:以自己名義與非毗鄰鄉鎮之農民合資購入耕地出售人仍可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