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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禁止規定之移轉現值申報得逕予註銷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違反禁止規定之移轉現值申報得逕予註銷

函釋全文

查凡違反法律禁止規定之買賣契約,自始即屬無效。本案既係因原承購人未具自耕農資格違反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經地政機關駁回移轉登記之申請,其原向稽徵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自亦屬無效,稽徵機關既已查明此項事實,為求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確實,自可無待原申報人之申請撤銷,逕予註銷其原申報號碼,且本案既據報當事人已提出申請撤銷其第一次申報,其再次申報現值,自應予以受理。(財政部69/11/13台財稅第393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反禁止規定之移轉現值申報得逕予註銷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違反禁止規定之移轉現值申報得逕予註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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