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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全部共有土地申報現值時應敘明之事項
要旨
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全部共有土地申報現值時應敘明之事項
函釋全文
土地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由當事人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中敘明「已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稽徵機關可免審查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即予收件。(財政部85/8/21台財稅第8511308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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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