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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全部共有土地申報現值時應敘明之事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全部共有土地申報現值時應敘明之事項

函釋全文

土地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由當事人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中敘明「已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稽徵機關可免審查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即予收件。(財政部85/8/21台財稅第8511308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全部共有土地申報現值時應敘明之事項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部分共有人依法處分全部共有土地申報現值時應敘明之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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