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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免稅農地申請改課補稅並無軍優條例延期繳納之適用
要旨
取得免稅農地申請改課補稅並無軍優條例延期繳納之適用
函釋全文
本案經准內政部87/7/22台(87)內役字第8782949號函復略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動員時期』,是為配合戰時軍隊動員時所適用。奉行政院79/11/5台七十九內字第32008號函核定,上述條文自民國八十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即因之停止適用而成為備用條文,故在戰時軍隊動員之後,方可適用」。準此,本案簡××君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後,自行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時,其應納稅款尚無「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規定延期繳納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7/8/12台財稅第8719591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