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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破產程序進行中土地被徵收其所欠稅捐不得於補償費中扣繳
要旨
破產程序進行中土地被徵收其所欠稅捐不得於補償費中扣繳
函釋全文
××公司於69/8/29經法院裁定破產,在破產宣告前所積欠地價稅,經稅捐稽徵處申報債權,並獲得第一次分配,因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所餘債權尚在協議分配中。茲在破產程序進行中,政府徵收其部分土地,其應領補償費,因逾期未領,經提存於法院。上項破產宣告前所欠地價稅,係屬破產債權,依司法院37/6/21院解字第四○二三號解釋,應與其他破產債權平均分配,而無土地稅法第五十二條扣繳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3/9/15台財稅第596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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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