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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破產程序進行中土地被徵收其所欠稅捐不得於補償費中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破產程序進行中土地被徵收其所欠稅捐不得於補償費中扣繳

函釋全文

××公司於69/8/29經法院裁定破產,在破產宣告前所積欠地價稅,經稅捐稽徵處申報債權,並獲得第一次分配,因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所餘債權尚在協議分配中。茲在破產程序進行中,政府徵收其部分土地,其應領補償費,因逾期未領,經提存於法院。上項破產宣告前所欠地價稅,係屬破產債權,依司法院37/6/21院解字第四○二三號解釋,應與其他破產債權平均分配,而無土地稅法第五十二條扣繳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3/9/15台財稅第596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破產程序進行中土地被徵收其所欠稅捐不得於補償費中扣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破產程序進行中土地被徵收其所欠稅捐不得於補償費中扣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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