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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農地未繼續耕作申請補稅如原免稅額為零即不再補徵
要旨
免稅農地未繼續耕作申請補稅如原免稅額為零即不再補徵
函釋全文
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其有不繼續耕作情形,自行依本部(79)台財稅第790372433號函規定,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者,如原免徵稅額為零,應不發生補稅問題。(財政部81/8/7台財稅第8102949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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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農地未繼續耕作申請補稅如原免稅額為零即不再補徵
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其有不繼續耕作情形,自行依本部(79)台財稅第790372433號函規定,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者,如原免徵稅額為零,應不發生補稅問題。(財政部81/8/7台財稅第810294930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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