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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農地未繼續耕作申請補稅如原免稅額為零即不再補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免稅農地未繼續耕作申請補稅如原免稅額為零即不再補徵

函釋全文

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其有不繼續耕作情形,自行依本部(79)台財稅第790372433號函規定,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者,如原免徵稅額為零,應不發生補稅問題。(財政部81/8/7台財稅第8102949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免稅農地未繼續耕作申請補稅如原免稅額為零即不再補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免稅農地未繼續耕作申請補稅如原免稅額為零即不再補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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