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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免稅農地後申請補稅確定者不得再撤銷該申請案
要旨
取得免稅農地後申請補稅確定者不得再撤銷該申請案
函釋全文
二、當事人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後,得否再撤銷該申請乙節: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其有不繼續耕作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當事人自行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者,若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確定後,應不准再撤銷該申請;至於核定補稅確定前,經准予撤銷申請之案件,其有無具體違章情事部分,則應加強查核。三、有關得否改以繼承人為移罰主體乙節: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取得者,有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不繼續耕作情事應移罰時,若該取得者於移送裁罰確定前死亡,因違章主體已不存在,應免予移罰,亦不得改以其繼承人為移罰主體(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財政部81/8/20台財稅第8116757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