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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免稅農地後申請補稅確定者不得再撤銷該申請案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取得免稅農地後申請補稅確定者不得再撤銷該申請案

函釋全文

二、當事人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後,得否再撤銷該申請乙節: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其有不繼續耕作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當事人自行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者,若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確定後,應不准再撤銷該申請;至於核定補稅確定前,經准予撤銷申請之案件,其有無具體違章情事部分,則應加強查核。三、有關得否改以繼承人為移罰主體乙節: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取得者,有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不繼續耕作情事應移罰時,若該取得者於移送裁罰確定前死亡,因違章主體已不存在,應免予移罰,亦不得改以其繼承人為移罰主體(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財政部81/8/20台財稅第8116757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取得免稅農地後申請補稅確定者不得再撤銷該申請案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取得免稅農地後申請補稅確定者不得再撤銷該申請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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