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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徵增值稅之持分共有農地可依分管契約書認定其是否繼續耕作
要旨
免徵增值稅之持分共有農地可依分管契約書認定其是否繼續耕作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持分共有農地,可否依共有人所提分管契約書,就分管部分認定其是否繼續耕作,及同一筆農地分次取得,部分未繼續耕作,應如何處罰一案,應依說明辦理。說明:二、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持分共有農地,共有人間就其應有部分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訂有分管契約,並各自管理耕作時,得依共有人所提分管契約書,就分管部分認定其是否繼續耕作。三、同一筆農業用地,由同一所有權人分次(持分)取得,並經分別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後,部分土地未繼續耕作應處以罰鍰時,其罰鍰之計算,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該筆農業用地,經同一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後,仍與其他所有權人共有該筆農地,而共有人間未經協議分管耕作者,其罰鍰之計算,應以不繼續耕作者就該筆農地多次取得之持分全部所免徵之土地增值稅為準。(二)同一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後,仍與其他所有權人共有該筆農地,而共有人間經協議分管耕作,分管契約書並已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者,依分管部分予以認定。(財政部82/11/3台財稅第8215006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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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