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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免稅農地後經法院拍賣予非自耕農者免罰
要旨
取得免稅農地後經法院拍賣予非自耕農者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嗣經法院拍賣,由未具自耕農身分者買受,准免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處罰。說明:二、查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取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應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處罰;惟因法院拍賣移轉與一般買賣移轉有別,拍定人是否為農民,非土地所有權人所能決定。本案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由非自行耕作農民承受,因係不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免依上述規定處罰。(財政部81/2/17台財稅第8100178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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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