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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免稅農地後經法院拍賣予非自耕農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取得免稅農地後經法院拍賣予非自耕農者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嗣經法院拍賣,由未具自耕農身分者買受,准免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處罰。說明:二、查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取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應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處罰;惟因法院拍賣移轉與一般買賣移轉有別,拍定人是否為農民,非土地所有權人所能決定。本案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由非自行耕作農民承受,因係不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免依上述規定處罰。(財政部81/2/17台財稅第8100178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取得免稅農地後經法院拍賣予非自耕農者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2 月 17 日發布,要旨:取得免稅農地後經法院拍賣予非自耕農者免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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