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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免稅農地上興建農舍查獲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並合標準者不罰
要旨
於免稅農地上興建農舍查獲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並合標準者不罰
函釋全文
主旨:×××君於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後未申請核發農舍建造執照即鳩工興建,經稽徵機關查獲,始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是否仍應予處罰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1/5/27台(81)內地字第8173493號函略以:「×××君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後所興建之農舍,既經主管機關核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自用農舍建造執照』,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係屬農業用地之一種,是以本案似無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款規定『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之情形』。惟如其原興建農舍面積超出建造執照核准興建面積者,則超額建築使用之土地似仍應依土地稅法上開規定予以處罰。」本案請依該部意見辦理。(財政部81/7/2台財稅第8102243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