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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經法院拍賣時所補徵誤准記存之增值稅仍可優先受償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土地經法院拍賣時所補徵誤准記存之增值稅仍可優先受償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公司與○○公司因合併而移轉土地,稽徵機關誤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嗣後發現補徵,在繳納前該合併土地如經法院拍賣,該補徵之土地增值稅是否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乙案。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上開土地增值稅優先受償之規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以該土地所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為限。準此,土地增值稅之徵收,以該土地所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為限,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本案××公司與○○公司因合併而移轉土地,其應繳未繳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既由合併後之○○公司概括承受而為同一納稅主體,且該土地於合併後經法院拍賣時,如該筆土地上尚有欠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再移轉時一併徵收,為抵押權人於設定抵押權時所得查明者,則其因合併而移轉應繳未繳之土地增值稅,於合併後該土地經法院拍賣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徵收。(財政部87/7/30台財稅第871956936號函)附錄: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相關函令規定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經法院拍賣時所補徵誤准記存之增值稅仍可優先受償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土地經法院拍賣時所補徵誤准記存之增值稅仍可優先受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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