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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人欠繳稅捐可否以應退之工程受益費抵繳釋疑
要旨
納稅人欠繳稅捐可否以應退之工程受益費抵繳釋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而又有應退還之工程受益費時,參照法務部72/1/20法72律0723號函意旨,可以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抵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財政部79/6/19台財稅第790125274號函)附件:法務部72/1/20法72律第0723號函主旨:關於繳費人欠繳工程受益費,可否就應退還稅捐辦理抵繳疑義一案。說明:二、行政法適用上所發生之問題,可否依民法規定謀求解決?學者間意見紛歧,可分為否定說、肯定說及折衷說,以上三說,以肯定說為通說(見林紀東著行政法第三十頁)。故繳費人欠繳工程受益費已依法確定,而又有應退還稅捐時似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抵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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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