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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營業用或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之非自用停車場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要旨
供營業用或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之非自用停車場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二、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如其停車位係供營業、按車收費、出租或為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而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則應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稅率。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及地上建築物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94/01/11台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