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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供營業用房屋於停業登記後如確已變更使用者准按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要旨
原供營業用房屋於停業登記後如確已變更使用者准按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函釋全文
本部66年5月10日台財稅第33052號函示,原供營業用房屋,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本案甲所有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登記後,納稅義務人未依上揭房屋稅條例規定申報房屋變更使用,稽徵機關無法查明其使用情形,依本部上揭66年函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尚無不合。惟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倘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確切證明或經查得事實,其使用情形業已變更者,應准按實際使用情形,追溯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稅率核課房屋稅。(財政部88年8月10日台財稅第8819324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