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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放空間建築物徵免房屋稅釋疑
要旨
開放空間建築物徵免房屋稅釋疑
函釋全文
開放空間建築物如無償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者,准予免徵房屋稅,但僅供住戶等特定對象使用,或非開放供一般公眾使用者,應依其使用情形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稅率課徵。(財政部79/09/27台財稅第7906965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