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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飯店部分樓層停止營業期間可改採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要旨
飯店部分樓層停止營業期間可改採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函釋全文
飯店以生意清淡為由,申請將部分樓層關樓停用,如經查證屬實,在其停用期間准以「一層樓」為核准單位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80/04/17台財稅第8006863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