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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期住宿服務業以自有及所承租之房屋供他人短期居住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短期住宿服務業以自有及所承租之房屋供他人短期居住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主旨:甲設立「乙企業社」,經營以自有及所承租之房屋供他人短期(含日租)居住使用業務,該等房屋之房屋稅課徵疑義一案。說明:二、營業人從事旅館等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住宿服務業,其提供上開服務之房屋無論自有或承租,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98/10/22台財稅字第09800391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4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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