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103/09/26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4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