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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103/09/26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4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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