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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同共有房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公同共有房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公同共有房屋,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二、共有房屋,其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公同共有房屋部分,於依上開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審認戶數時,以1戶計算。(財政部103/11/26台財稅字第103045979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4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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