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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已辦理建物合併並申請門牌併編者稽徵機關將併予釐正合併稅籍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已辦理建物合併並申請門牌併編者稽徵機關將併予釐正合併稅籍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其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審認自住房屋戶數疑義。說明:二、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業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規定辦理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併予釐正合併房屋稅籍。旨揭標準第2條第3款有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之規定,自應依上開原則審認之。(財政部賦稅署104/03/06臺稅財產字第103046504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4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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