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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者可免經申請續按自住稅率課徵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者可免經申請續按自住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自住稅率。嗣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亦同。(財政部105/05/13台財稅字第105000326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5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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