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者可免經申請續按自住稅率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者可免經申請續按自住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自住稅率。嗣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亦同。(財政部105/05/13台財稅字第105000326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5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者可免經申請續按自住稅率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