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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稅

函釋全文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應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財政部107/01/29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5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