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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保存登記之舊屋申請設籍應出具切結書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發文日期 66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未辦保存登記之舊屋申請設籍應出具切結書

函釋全文

本案由財政局邀請本府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未辦妥保存登記之舊有房屋申請設立稅籍,應准免檢附保證書、水電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戶口謄本。惟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出具切結書,敘明該房屋權利來源,如有不實或發生糾紛時,願負法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等。」以符合便民要求。(臺北市政府66/09/19府財二字第425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辦保存登記之舊屋申請設籍應出具切結書由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66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未辦保存登記之舊屋申請設籍應出具切結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