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賣取得房屋其申報稅籍期限之起算
要旨
拍賣取得房屋其申報稅籍期限之起算
函釋全文
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買受人應於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編者註:本條已修正為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