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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執照核發後因故未接水電可於原因事由消失起算申報日期
要旨
使用執照核發後因故未接水電可於原因事由消失起算申報日期
函釋全文
房屋於67年9月8日核發使用執照,惟該房屋因建商給付工程款票據遭受退票,承包商乃提起訴訟,經確認法定扺押權後,自67年8月31日起屢經查封登記及塗銷查封登記,致使該房屋尚未接水電及使用,其未裝置水電如非可歸責於該房屋納稅義務人者,其申報起算日,可於未接水電之事由消失後,再依規定辦理。(財政部74/11/28台財稅第254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