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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執照核發後因故未接水電可於原因事由消失起算申報日期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使用執照核發後因故未接水電可於原因事由消失起算申報日期

函釋全文

房屋於67年9月8日核發使用執照,惟該房屋因建商給付工程款票據遭受退票,承包商乃提起訴訟,經確認法定扺押權後,自67年8月31日起屢經查封登記及塗銷查封登記,致使該房屋尚未接水電及使用,其未裝置水電如非可歸責於該房屋納稅義務人者,其申報起算日,可於未接水電之事由消失後,再依規定辦理。(財政部74/11/28台財稅第254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使用執照核發後因故未接水電可於原因事由消失起算申報日期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使用執照核發後因故未接水電可於原因事由消失起算申報日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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