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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申領建築執照房屋其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未申領建築執照房屋其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未申領建築執照、完工證明之新、增、改建房屋,其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除查有門牌編訂日期、戶籍遷入日期、接水電日期或其他資料足資佐證,自該日起設籍課徵外,其餘實際完成或可供使用之日難以勘查者,以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據以起課房屋稅。說明:二、依主旨規定以稽徵機關調查日起課徵房屋稅之案件,應依據實際查得房屋構造、用途及總層數等資料,適用調查日之房屋評價標準核計其房屋現值。(財政部77/06/28台財稅第7701903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申領建築執照房屋其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未申領建築執照房屋其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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