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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官學校用房屋仍應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申報稅籍及使用情形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軍官學校用房屋仍應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申報稅籍及使用情形

函釋全文

主旨:空軍軍官學校所屬官兵活動中心中正堂電影院、住宿部、新生社餐廳等房屋,請責由營產管理機關檢附房屋之平面圖及建造資料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編者註:本條已修正為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俾據以核定徵免房屋稅。說明:二、查現行房屋稅條例尚無軍用房屋免設立房屋稅籍之規定,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上開來函所附甲縣稅捐稽徵處83年7月18日甲縣稅財字第56259號函稱,主旨所述房屋採外包方式經營,雖以服務國軍官兵、學生及眷屬為目的,惟平時驗證不嚴,涉有對外營業收費,且均未設立房屋稅籍,經該處A分處2次函請空軍官校依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並派員實地丈測,該校均未同意配合辦理,爰請轉囑該校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3/08/23台財稅第8316070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軍官學校用房屋仍應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申報稅籍及使用情形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8 月 23 日發布,要旨:軍官學校用房屋仍應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申報稅籍及使用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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