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用房屋停業後未申報變更使用如確已變更者得變更課稅
要旨
營業用房屋停業後未申報變更使用如確已變更者得變更課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5條第23則)(財政部88/08/10台財稅第8819324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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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停業後未申報變更使用如確已變更者得變更課稅
(本文參閱第5條第23則)(財政部88/08/10台財稅第881932458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