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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陽臺等突出物計算建築面積之依據
要旨
陽臺等突出物計算建築面積之依據
函釋全文
主旨:建築物陽臺、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3款規定辦理(編者註:工廠類建築物之陽臺不適用)。說明:二、至於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經現場勘定調查之房屋,其面積之計算,亦應依照主旨所示辦理。(財政部73/05/21台財稅第536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