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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經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無完工日期其稅籍證明可註明已折舊年數
要旨
未經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無完工日期其稅籍證明可註明已折舊年數
函釋全文
都市計畫完成以前建造未經保存登記或核發使用執照之房屋,如無其他佐證確切查悉其完工日期,有關房屋稅籍證明之核發,其房屋建造年月可註明房屋已折舊年數,並說明祇供採證機關參考。惟房屋已達最高折舊年限者,並應註明何年何月已達最高折舊年限。(臺灣省稅務局79/12/11稅三字第601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