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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經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無完工日期其稅籍證明可註明已折舊年數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79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未經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無完工日期其稅籍證明可註明已折舊年數

函釋全文

都市計畫完成以前建造未經保存登記或核發使用執照之房屋,如無其他佐證確切查悉其完工日期,有關房屋稅籍證明之核發,其房屋建造年月可註明房屋已折舊年數,並說明祇供採證機關參考。惟房屋已達最高折舊年限者,並應註明何年何月已達最高折舊年限。(臺灣省稅務局79/12/11稅三字第601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經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無完工日期其稅籍證明可註明已折舊年數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79 年 12 月 11 日發布,要旨:未經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無完工日期其稅籍證明可註明已折舊年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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