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自行決定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自行決定適用原則

函釋全文

參照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財政部103/11/05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自行決定適用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自行決定適用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