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自行決定適用原則
要旨
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自行決定適用原則
函釋全文
參照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財政部103/11/05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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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