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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移轉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提前課徵
要旨
房屋移轉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提前課徵
函釋全文
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前業主)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前之房屋稅,除有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3種情形外,應不得於開徵日前提前課徵。(財政部91/01/07台財稅字第09104501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