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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移轉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提前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房屋移轉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提前課徵

函釋全文

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前業主)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前之房屋稅,除有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3種情形外,應不得於開徵日前提前課徵。(財政部91/01/07台財稅字第09104501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移轉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提前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房屋移轉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提前課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