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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供應服務中心使用之辦公房屋免稅
要旨
一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供應服務中心使用之辦公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既因業務擴大,改變組織,該處供應服務中心屬於純處理一般行政業務所使用之辦公房屋,准予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臺灣省稅務局64/06/16稅三字第288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