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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供應服務中心使用之辦公房屋免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64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一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供應服務中心使用之辦公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既因業務擴大,改變組織,該處供應服務中心屬於純處理一般行政業務所使用之辦公房屋,准予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臺灣省稅務局64/06/16稅三字第288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供應服務中心使用之辦公房屋免稅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64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一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供應服務中心使用之辦公房屋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