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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村里辦公室免稅但鄰長辦事處不得免稅
要旨
一14村里辦公室免稅但鄰長辦事處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各縣市鄰長辦事處,比照村里辦公處免徵房屋稅一案,依現行稅法規定,不能同意。說明:二、依照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鄉鎮縣轄市之村里,設村里辦公處,置村里長1人,……辦理村里公務及執行交辦事項。」(編者註:本準則於89年已廢止,現行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4項及第59條有類似之規定),則村里辦公處,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應免徵房屋稅。如未設置村里辦公處而無償借用私有房屋作為村里辦公處者,則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之規定免徵房屋稅。至於所稱鄰長辦事處,依照上開組織規程準則第14條第2項規定:「村里內各鄰置鄰長1人,……受村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鄰事務。」並無設置鄰長辦事處之規定。(臺灣省政府75/06/06府財稅三字第386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