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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所有森林遊樂區供遊客住宿房屋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79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一18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所有森林遊樂區供遊客住宿房屋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林務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78年7月1日起改制為公務機關,其所屬林區管理處及工作站之公有房屋,應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辦理。本案屏東林區管理處六龜工作站所有森林遊樂區供遊客住宿之房屋既有收費非屬上開免稅範圍,未便免徵房屋稅。(臺灣省稅務局79/06/28稅三字第367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8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所有森林遊樂區供遊客住宿房屋不得免稅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79 年 06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