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9縣有瓦斯管理處新建行政大樓可否免稅應視該處組織性質而定
要旨
一19縣有瓦斯管理處新建行政大樓可否免稅應視該處組織性質而定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縣瓦斯管理處新建之行政大樓及其事業部分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室可否免徵房屋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查公營事業機構非屬上揭條款免稅對象,及公務機關准依上揭條款免徵房屋稅,本案縣政府瓦斯管理處新建行政大樓,所有權人為縣政府,其房屋稅之徵免,請查明該處組織性質辦理。三、另該處所使用之廠房、既非屬同條文第6款免徵對象,自無上揭條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2/09/20台財稅第8204196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9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