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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4藝術教育館供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之房屋如有對外營業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7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一24藝術教育館供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之房屋如有對外營業應課稅

函釋全文

關於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該館房舍場地,如該館員工消費合作社有對外營業情形,應課徵房屋稅。(財政部賦稅署87/11/03台稅三發第8707977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4藝術教育館供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之房屋如有對外營業應課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7 年 11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