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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之房屋視同營產者免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9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二3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之房屋視同營產者免稅

函釋全文

准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59年3月5日欣眷部字第2419號函:「查國軍眷舍,均屬營產,再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房屋,依照軍方規定,視同營產,以上2項,遵照院令,均予免稅。至軍眷私有土地興建房屋,請按政府現行法令,予以課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3/19財稅三字第4533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之房屋視同營產者免稅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9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二3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之房屋視同營產者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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