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之房屋視同營產者免稅
要旨
二3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之房屋視同營產者免稅
函釋全文
准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59年3月5日欣眷部字第2419號函:「查國軍眷舍,均屬營產,再軍眷在眷舍前後增建房屋,依照軍方規定,視同營產,以上2項,遵照院令,均予免稅。至軍眷私有土地興建房屋,請按政府現行法令,予以課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3/19財稅三字第4533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