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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8捷運公司經營之地下停車場徵免房屋稅釋疑
要旨
七8捷運公司經營之地下停車場徵免房屋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A站地下停車場係為對外收費之停車場,同時提供轉乘捷運旅客與非轉乘捷運旅客停車使用,其房屋稅可否免徵或比例課徵房屋稅一案。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7款規定,鐵路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公有房屋,免徵房屋稅。又依本部83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31615389號函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房屋得否免徵房屋稅,准予比照鐵路適用相關之免稅規定辦理。關於甲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A站地下停車場係為對外收費之停車場,88年度房屋稅經貴處依高等行政法院庭示,就納稅人有利之部分予以考量,將提供轉乘捷運旅客停車使用部分核屬捷運本身業務使用,按實際調查蒐集之相關課稅資料比例予以免徵房屋稅。(財政部90/12/05台財稅字第09004574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8 款類次:7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