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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2中華郵政公司所屬郵局兼供免稅及應稅業務使用按面積比例徵免
要旨
七12中華郵政公司所屬郵局兼供免稅及應稅業務使用按面積比例徵免
函釋全文
主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郵局房屋,兼供免稅及應稅業務使用,其房屋稅仍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比例核定徵免。說明:二、旨揭房屋課稅面積之認定,是否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但書(編者註:現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但書)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規定之適用一節,查本案係應稅與免稅之面積認定問題,核與上述條款所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之情形不同,尚不宜援引上開條款規定辦理。(財政部94/11/16台財稅字第094045766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7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