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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市有市定古蹟無償借予藝文團體作展演空間使用其免稅之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八2市有市定古蹟無償借予藝文團體作展演空間使用其免稅之條件

函釋全文

貴市所有市定古蹟「原甲州知事官邸」無償借予藝文團體「乙藝術」作為展演空間使用,如未損及其作為古蹟之價值及用途,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8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財政部92/08/08台財稅字第09204773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8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2市有市定古蹟無償借予藝文團體作展演空間使用其免稅之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8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八2市有市定古蹟無償借予藝文團體作展演空間使用其免稅之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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