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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市有市定古蹟無償借予藝文團體作展演空間使用其免稅之條件
要旨
八2市有市定古蹟無償借予藝文團體作展演空間使用其免稅之條件
函釋全文
貴市所有市定古蹟「原甲州知事官邸」無償借予藝文團體「乙藝術」作為展演空間使用,如未損及其作為古蹟之價值及用途,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8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財政部92/08/08台財稅字第09204773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8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