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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稅
要旨
九1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政府配供貧民(低收入戶)居住之房屋,僅酌收維護費,作為房屋維修之用,非屬房租收益性質,應准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12/29北市稽財丙字第1235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9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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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稅
政府配供貧民(低收入戶)居住之房屋,僅酌收維護費,作為房屋維修之用,非屬房租收益性質,應准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12/29北市稽財丙字第123566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9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