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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1退輔會所屬賓館使用之房屋免稅
要旨
十1退輔會所屬賓館使用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按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0款規定:「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貴縣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舉辦事業甲賓館使用之房屋,既屬該會所有,依上揭法條規定,應予免徵房屋稅。(臺灣省稅務局68/05/08稅三字第316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1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