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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中科院轉型行政法人其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一14中科院轉型行政法人其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轉型行政法人後,其自有房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疑義乙案。說明:二、中科院兼具學術研究機構性質。另按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中科院係依中科院設置條例成立之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年度營運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應報請國防部備查及送審計機關,其自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得該部之核可,且解散時之資產負債並由該部概括承受(該條例第1條、第2條、第20條、第23條及第44條參照)。依上,中科院較民法所規範之財團法人應依法律成立、業務受主管機關監督,以及公益法人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等規範更為嚴格,其屬公法人且係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與屬私法人之財團法人之事務相較,更具公益性,中科院自有房屋准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財政部104/10/28台財稅字第104046072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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