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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醫療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二1醫療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醫事財團法人(編者註:依現行醫療法第5條規定,稱醫療財團法人)所有之房屋,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者可免徵房屋稅外,其餘尚無特別減免規定。所謂免徵醫事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舍房屋稅乙節,因乏法令依據,歉難照准。(財政部71/12/08台財稅第388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